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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书法协会章程         ★★★
香港书法协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4-19 07:10:54

 

    第一章 总 则

  1、本会定名为“香港书法协会”HONG KONG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为非牟利团体。

  2、本会之联络通讯地址为:香港新界元朗邮政信箱905号。

  3、本会宗旨如下:
      a、宏扬中国传统书法艺术,增进个人气质修养。
     b、举办讲座、展览、比赛、交流等活动,推动书法艺术的发展。
      c、与本地或外地书法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交流活动,达到促进和提高。

    第二章 会 员

  4、具有一定的书法造诣并能遵守本会章程者,填妥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毛笔书
    法作品一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评审通过,方可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5、本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会得革除其会籍:
      a、违反本会章程或大会决议,损害本会名誉者。
      b、触犯刑事法例经判罪者。
      c、不按时缴交会费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6、凡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其已交之会费或对本会之捐赠概不发还。

    第三章 经 费

  7、会员首次入会须交入会手续费港币二百元,以后每年交会费一百五十元。

  8、本会得接受社会人士的捐助,作为日常支出的经费。

  9、经费应用于会务开支及会址的购置、租借场地费用、管理费、职员薪金、器具购置、杂费支出、联络交流、以及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支出和会员福利等。

    第四章 理事会

  10、理事会为本会之执行机构,理事会根据会章制定会务工作计划。

  11、除会长外,理事中选出秘书、人事、财务、稽查、出版、讲学、宣传、比赛、展览、联谊、福利等组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12、会长为本会代表与本地或外地书画团体或个人作交接,并指导理事会和组各主任之工作,综理各项会务及主持各项会议。

  13.本会可聘请本地或外地社会贤达、书画家名人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和赞助之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艺术顾问等。

    第五章 债务和责任

  14、本会如负债务或责任时,应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办理。

    第六章 附 录

  15、本会于二零零二年由黄柱河先生发起创办,并任会长。

  16、本会若须解散时,如有剩余资产,概捐与慈善机构。

  17、本会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并经香港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得施行。

  18、本章程订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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