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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书法协会章程 | |||||
|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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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会定名为“香港书法协会”HONG KONG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2、本会之联络通讯地址为:香港新界元朗邮政信箱905号。 3、本会宗旨如下: 第二章 会 员 4、具有一定的书法造诣并能遵守本会章程者,填妥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毛笔书 5、本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会得革除其会籍: 6、凡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其已交之会费或对本会之捐赠概不发还。 第三章 经 费 7、会员首次入会须交入会手续费港币二百元,以后每年交会费一百五十元。 8、本会得接受社会人士的捐助,作为日常支出的经费。 9、经费应用于会务开支及会址的购置、租借场地费用、管理费、职员薪金、器具购置、杂费支出、联络交流、以及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支出和会员福利等。 第四章 理事会 10、理事会为本会之执行机构,理事会根据会章制定会务工作计划。 11、除会长外,理事中选出秘书、人事、财务、稽查、出版、讲学、宣传、比赛、展览、联谊、福利等组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12、会长为本会代表与本地或外地书画团体或个人作交接,并指导理事会和组各主任之工作,综理各项会务及主持各项会议。 第五章 债务和责任 14、本会如负债务或责任时,应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办理。 第六章 附 录 15、本会于二零零二年由黄柱河先生发起创办,并任会长。 16、本会若须解散时,如有剩余资产,概捐与慈善机构。 17、本会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并经香港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得施行。 18、本章程订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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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ybsftd 责任编辑:ybsf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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