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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硬笔书法培训基地管理实施规则 | |||||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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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汉字书写技能、提高全社会的汉字书写水平,教育部考试中心与中国硬笔书法协会联合实施推广“中国书画(硬笔书法)等级考试”,并由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在系统内负责组织硬笔书法等级考试的培训工作。 第二条 为使硬笔书法等级考试工作在全国有序地展开,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在全国各地授权建立培训基地,其名称为“中国书画(硬笔书法)等级考试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第三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授权的培训基地由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等级考试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考级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四条 培训基地是由考级培训中心直接管理的授权单位,负责对授权范围内参加“中国书画(硬笔书法)等级考试”的考生进行辅导培训工作,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协助组织考生报名及组织相关考务工作。培训基地经审验合格并签署协议后,颁发由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授权的证书、牌匾。 第五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系统内单位,全国各地的书法艺术团体、书法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师范院校、少年宫等机构,只要符合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入会条件,并成为团体会员的,均可申请建立培训基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培训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各培训基地分别负责本单位内考生的辅导培训和组织考生参加等级考试工作,培训基地必须统一按照考级培训中心制定的培训内容和教材组织考前培训工作,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局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拟建立培训基地的单位,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书画(硬笔书法)等级考试培训基地成立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九条 经考级培训中心研究审批后,经考察合格,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十条 颁证挂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培训基地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接受考级培训中心的领导,积极配合考级培训中心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教育部考试中心和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制定的中国硬笔书法等级考试的有关规定承办考试事宜,维护教育部考试中心和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协调本地区各方面的关系,使等级考试工作能够长期稳定顺利地开展。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有责任对参加等级考试培训的学生进行报考前的级别审评。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可对培训和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向考级培训中心推荐考官和培训师。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负责安排本基地的培训师参加等级考试培训工作,如发现培训师有违纪行为,可向考级培训中心提出取消其培训师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可以“中国硬笔书法等级考试培训基地”的名义在当地媒体宣传和组织硬笔书法常规培训以及考前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可以最优惠的价格使用由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为“中国书画(硬笔书法)等级考试”所编写的专用教材;培训基地使用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开发的文具用品、纪念品等,均享受最优惠政策,考级培训中心对优秀基地还实行折上折奖励。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组织考生参加等级考试可获得相应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可根据学员培训情况适时向考级培训中心申请提出组织等级考试。条件成熟后,考级培训中心经与教育部考试中心商定后,可以按考试中心相关规定为培训基地单独设立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可优先参加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优秀学员可向考级培训中心推荐加入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或少年会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可享受考级培训中心免费提供的报刊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优秀培训基地,考级培训中心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单位实施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培训基地将被授予“中国硬笔书法等级考试优秀培训基地”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可以在报纸、书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上对培训基地进行宣传,对优秀的培训基地及优秀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于各培训基地的优秀个人,可推荐其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培训基地学员培训完毕,均颁发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培训基地每年年检一次。合格单位继续签订合作协议,不合格的单位,考级培训中心不再续签合作协议。 第三十条 年检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两年内不再授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基地年检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年合格的培训基地可免于年检。考级培训中心将对免检的基地适时组织抽查,对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仍可中止合作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由考级培训中心负责补充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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